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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款案近20年难执行
经市中院多次调解近日双方达成和解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6月26日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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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陈笑尘)“化干戈为玉帛,廿载纷争终得解”,这是昨日佛山中院收到的一面锦旗上写的13个大字。送锦旗的当事人是远道而来的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也就在一周前,他们苦苦等待了近20年的一笔借款执行案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除了四年前已收到的执行款200万,被执行人此次支付了利息450万元,共计650万。

□委托执行
14年无声无息

  这起简单的借款案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原告广东顺德杏坛工业公司因一起借款纠纷将被告一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推上被告席,1990年4月12日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双方的纠纷作出终审民事判决。法院判决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单位应向顺德市(现为顺德区)杏坛工业公司偿还欠款1340718元及相应利息7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佛山中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立案,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湖南某市,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院将该案委托当地某法院执行。当地法院接受委托后,不知为何缘故,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最后以被执行人不归属地方法院执行为由,将该案于2004年5月31日退回佛山中院。
  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业已几易其主。该案债权已经两次转让,最终由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让。另外因被执行人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被撤销,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追加该国企下属单位的上级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当年8月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
  但是,紧接着债务人再次发生更迭。因被执行人集团公司下级的总公司也被撤销,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集团公司承诺承担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佛山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变更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变更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也较为积极,主动提出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该案。2006年8月22日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集团公司只同意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本息之外再给付50万元,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则坚决要求支付本息共计1200万元。鉴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很大,和解没有任何结果,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若在8月底前仍达不成和解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仍未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尚未清偿的债务,但被执行人集团公司未履行,故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多次进行了续冻。

□多方调解
被执行人再支付450万

  由于被执行人毕竟是较有影响的大型国有企业,被法院冻结存款后不久,被执行人就向省高院反映,认为法院存在违法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及执行高额利息缺乏计算依据等问题,省高院遂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被执行人同时又向我省人大常委会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要求法院限期办结。
  鉴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多方关注且案情复杂,佛山中院领导高度重视,执行局领导更是亲自披挂上阵,先后多次与承办人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可是双方就该案的债权数额应如何计算争执不休,局领导指出和解的关键是要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平衡点。
  在法官的多次协调下,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在缩小,一次次,一步步,距离越来越近。2008年6月10日,法院最后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再支付450万元了结本案。
  “这个案子佛山中院的执行法官很负责,也很辛苦,我们非常满意!”于是申请执行人特意送来了一面锦旗,来表达自己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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