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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开工前存工资 建筑工薪水有保障
来源:南方日报 2008-11-12 11:16:16 作者:记者/曾雅
本报讯 (记者/曾雅)辛苦大半年最后因老板“走佬”而“白干”,这样的“杨白劳”们将从广州建筑市场绝迹。记者从广州市建委昨日发布的《关于征求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上获悉,广州出新招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
12月5日前可提意见
据悉,广州市建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在广州建委网站(www.gzcc.gov.cn)上公布,市民如有意见可于12月5日前将书面建议或意见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均适用《办法》。据《办法》规定,从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辖内网点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
连续3年不拖欠工资 最高限额减半
据规定,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只设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连续3年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减半。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全额退回建设单位。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立专户、存储保证金。
据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建筑施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储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保证金提取并不是“随意而为”
保证金的提取亦有限制,比如得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等情形。《办法》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平安卡,建设工程平安卡应作为施工人员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如在工程施工期间运用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未在30日内补足的;或者是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户资金的,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银行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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