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林)场部分人员、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及街道集体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参保细则出台
本报讯 (记者郑晓琳)前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解决广州市农(林)场部分人员、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及街道集体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给出了操作细则。
农林场原全民农户按农转居人员参保
适用范围: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原本市农(林)场全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
解决办法: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程序: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穗劳社养[2006]7号)的规定及程序执行。现由农(林)场发放生活费或津贴人员的参保手续,由农(林)场负责办理;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已移交街道居委会管理的人员,由所在居委会负责办理。
乡镇企业超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参保
适用范围:已按《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本市乡镇企业,本意见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由原乡镇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但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解决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参照《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的规定,由所属乡镇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保险费后(本文实施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缴交5年),整体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
参保程序:由乡镇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原乡镇企业不存在的,由承接发放生活费或津贴的机构办理)。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参保
适用范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街道集体企业退休,但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仍由街道或原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的人员。
解决办法: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参照《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8〕84号)的规定,由所属街道企业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保险费后(本文实施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缴交5年),整体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
参保程序:由所在街道或原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