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房屋装修旅游费用属商贿
来源:南方日报  2008-11-25 11:05:14  作者:

  

“两高”发布意见重拳打击商贿犯罪,罪名覆盖刑法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据新华社电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从而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涵盖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意见》还对贿赂与馈赠的区分界限、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还对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以及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了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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