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临刑见家属依然有点难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12-02 11:42:58  作者: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宋庆萍

  

全省法、检、警、律师协会研讨死刑案件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宋庆萍)既然法律没有剥夺死刑犯的生育权,那么该不该保障死刑犯的生育权?行刑前,能不能让家属会见死刑犯?这些一直备受争议的问题,成了昨天在广州珠江宾馆召开的“办理死刑案件实务与理论研讨会”的热点话题。这次研讨会是由广东省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警察协会、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

热点一:死刑犯会见家属难

  古代执行死刑之前,一般都会安排死刑犯与家属见上一面,让他们有机会交待身后事。可是现在由于种种原因,让死刑犯临终前会见家属反倒成了一件难以企及的事情。据了解,广州此前曾经试点死刑犯临刑见家属,但一直没有铺开。

  有多年刑事案件审判经验的吴法官在谈到死刑犯临刑前会见家属这个权利时表示,这里面牵涉到公安与法院配合难、死刑犯的安全问题难保障的问题。他建议,在死刑犯会见家属这个问题上设立长效机制,形成日程化的运作模式。根据公、检、法的职能分工,公安保障犯人安全,防止犯人与家属会见时发生突发事件;法院负责安排会见时间和会见时的注意事项;检察院负责会见的合法性审查。

热点二:死刑犯如何享生育权

  死刑犯的生育权近年引起司法界的热议。我国现行的立法对死刑犯的生育权没有规定,只是在立法精神上有所体现。吴法官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剥夺死刑犯的生育权,理论上死刑犯的生育权是有的,也该给他享有生育权,可是,死刑犯一直关在看守所,怎么有机会生育?要实现这个权利,还要提供(生育的)场所。

  与会一律师提出异议,“假如给他一个机会(生育),可是没怀孕,是否给他第二、第三次机会?女死刑犯如果生育,按刑法规定,怀孕的女犯人不能判死刑,这又让判死刑的法律成了一纸空文。”

  吴法官回应,可由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女犯人怀孕不能判死刑的矛盾。

揭秘 刘招华制毒案 这样确认证据

  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刘警官在发言时透露了轰动一时的刘招华制毒案证据确认内幕。在庭审时,刘招华辩解称,自己制造的是盐酸左旋甲基苯丙胺和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不是刑法规定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还要求国际鉴定机构对他制造的物品进行科学的鉴定。法院为此请刑事技术中心的专家进行解释,所谓的左旋、右旋,相当于左手和右手的关系,都是手。以此驳斥了刘招华的狡辩。

  有律师向刘警官质疑,现在对毒品的定性和含量进行鉴定,都是由警方负责,有没有委托社会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以保障证据的效力更客观。

  刘警官对此回应,没理由怀疑警方的鉴定结论不客观,警方内部机构没必要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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