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项目也要尊重农民权利
来源:南方农村报  2008-12-02 14:32:18  作者:盛翔

  

  11月26日,和平县殡仪馆搬迁扩建工程在该县阳明镇七窖村、合水镇西坑村交界处破土动工。面对政府几乎“送货上门”的一项公共服务,两村村民非但不予道谢,反而冷眼相对,“横加阻挠”,并最终演化成一场大规模流血冲突。4名村民重伤入院,多人轻伤,部分村民被警方短期羁押讯问(见今日南方农村报第1版)。

  作为必备的公益设施,哪个地方都需要殡仪馆。它的建设理应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然而由于殡仪馆本身的特殊性,也必然使建在哪里成为一个矛盾的问题。应该说,当地村民的“横加阻挠”完全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本能维护。建一个殡仪馆在村子里,不仅是莫须有的风水观念问题,也不仅仅是难以肯定亦难以否定的环境污染问题,而是必然要直接涉及外界对一个地方的形象定型,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障碍——被骨灰“亲吻”过的农产品,顾客肯定要“惧而远之”,而投资商纷纷退出对当地经济当然影响巨大。

  自2001年,新殡仪馆9次选址9次被村民否决,足以说明并不只是这里的村民反对将殡仪馆建在自己村里,反对和抗议是当地几乎所有村民的共同反应。在这9个选址中,被选定为新殡仪馆最终地址的蓝竹坑,既不是距离县城最远的,也不是距离县城最近的,那么人们不得不质问:政府决策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尤其是,“该村已设一个大型垃圾堆放场,还有一个炸药仓库”,这么多有“威胁”的项目集中在一个小区域,确实让人难以接受。确实容易让人怀疑这是不是有点“专挑软柿子捏”的意思呢?

  无论如何,这起大规模流血冲突都是应该而且必须避免的。之所以导致了最终的流血冲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决策程序的不公开,事先没有听取村民的意见,或者说,政府缺乏对村民权益应有的尊重。是的,建殡仪馆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合法征用村民所有的土地,经过村民同意甚至并不是获得土地审批的必要条件。但是,要想获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只突兀地来一张《开工通告》,确实过于粗糙,甚至不乏粗暴。

  官员口中“殡仪馆必须建在县城周边”这样的“原则”,其实并无多少科学依据。事实上,殡仪馆建设的“最大原则”不是别的,而是群众的支持。在建设之初,政府完全有必要就选址问题,全面征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和意向选址地村民进行面对面的公开探讨。政府想在哪里建就一定要在哪里建,完全置当地村民反对意见于不顾,这当然是行不通的。如果像村民所建议的,真有那样一个“方圆10多公里都没有居民点”的合适地点,为什么不能把殡仪馆建在那里呢?

  “公共利益”并不是政府粗暴行政的借口,更不是随意践踏私人利益的理由。相反,要尽量将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不可避免的损害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旦因为公共利益出现争议和矛盾,合理的解决办法不是胡来蛮干,而应该是在充分尊重村民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一言以蔽之,讲“公共利益”同样需要尊重村民权利——讲“公共利益”考验的不是公共权力的强硬,而是政府善治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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