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康权”框架下开展防艾工作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12-03 09:34:31  作者:

  

  [批评/回应]

  南都昨日社论《防艾全民动员,成败系于民间》,强调民间力量在防艾工作中有着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社论认为,以恰当的方式与民间防艾人士和团体合作,越来越成为政府要注重的课题;寄望于民间,就是寄望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

  应该说,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与民间相结合,共同投入抗击艾滋病的斗争,这一社会共识正在形成,或者社会分歧正在缩小。关键是,政府与民间如何结合?在怎样的原则和框架下开展防艾工作?在民间内部、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个人价值观之间,对于艾滋病议题,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共识?

  艾滋病传播之所以成为当代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因其传播广泛、跨越国界;与性和生殖等人类基本需求相联;治疗过程耗费巨大的社会和医疗成本。在防治和教育上,艾滋病与病人歧视有关———根据日常经验,社会大众不会去歧视癌症或糖尿病人,这说明,艾滋病歧视源于文化恐惧,它总是跟吸毒者、特定性身份人群、不安全性行为等“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在社会管理层面上,个体歧视被扩大为团体歧视,文化歧视演变为制度性歧视,具体表现为与艾滋病相关的性(倾向)教育被高度敏感化,民间组织开展防艾工作时常受到骚扰,比如南都报道的防艾团体“岭南伙伴”,曾被居委会以敏感为由几次下达逐客令,难以以合法身份长期、高效、有尊严地开展工作。

  艾滋病防治看似专业的医学问题,实际上是公共卫生领域重大课题,它与法律、教育、公民权利等社会议题紧密联系,企图将艾滋病歼灭于真空状态,不仅不切实际,而且收效甚微。但由于艾滋病牵扯诸多社会神经,我认为,以“健康权”概念凝聚社会共识, 这极为重要,也是为各种话题脱敏的重要指针。

  “健康权”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见之于我国政府1997 年签署,2001年批准实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权”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健康权不仅包括及时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而且也包括决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获得卫生方面的教育和信息,包括性和生殖卫生的教育和信息。

  开展艾滋病防治和相关教育,不仅基于人道的理由,更基于基本人权问题上的共识。只有在这一共识基础上,在防艾工作中,讨论的焦点就不应该是性工作者道德不道德的问题,而是说,无论个人身份为何,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受到医疗机构的平等对待、平等地享有国家提供的各项卫生福利。不是大学校园和社会上的同性恋团体敏感不敏感的问题,而是说,无论性取向为何,每个社会成员和团体都有权获取健康信息,开展艾滋病教育。因为,作为“健康权”的核心内容,国家“必须要解决整个人口的卫生关注……并应特别注意各种脆弱或边缘群体”。

  可见,落实“健康权”必须为艾滋病教育松绑,为“岭南伙伴”这样的团体创造宽松的条件。反过来说,民间组织也只有获得合法身份,才能在阳光下接受政府和民众的监督,避免民间组织自身的利益之争和腐败可能。这对公民社会正常发展有益无害。

  □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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